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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看了一個法院的判決主文

說實話,看完之後,只覺得原來這就是法院呀

所謂的法院,不會因為你是弱者就偏向你這邊,

也不會因為你是弱者就同情你,更不會因為同情而判處對你有利的結果

這似乎與我以前所想的司法有所不同,

在以前的想象中,司法是要維護公理正義的,司法是要濟弱扶傾的,要同情弱勢的,

要為弱勢爭權益的。

但是在看了整個判決主文之後,我心中只有一句唉這就是法院

他只能『依法辦理』對於弱勢他不會有任何的同情的。

所以終歸一句如果法院只能依『法』辦理,不能因同情或其他原因有所偏

那就要回頭來怪立法的人,沒有把法立好,

更要怪選那些立法的人沒有選對人

所以綜歸一句,不管是014,還是其他的案子,如果法官的判決不符合人民期待

要怪誰??

怪你自已啦!誰叫你把神聖的一票亂投!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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